2012年5月9日22时10分,李某驾驶辽GT**号小型轿车沿南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东街交叉路口向南实施左转弯时,与沿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赵某驾驶的辽G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入院治疗264天,2012年5月9日在医院住院23天,共计花费医疗费14652.66元。2012年6月1日转院,住院241天,共计花费医疗费82545.02元。交警大队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进行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鉴定,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二次手术费6000元。车主、保险公司与赵某未达成一致,赵某起诉法院。
我是赵某的代理律师,赵某是原告,本案中主要的争议就是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户口赔偿还是按农村户口赔偿。赵某是农村户口,在城市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租赁合同、暂住证及社区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这些证据。还有一个争议就是赵某是进城务工的,有单位的劳动合同,但是工资不打卡,发现金。
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20万元多的赔偿。一审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